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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5********,瑶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白芒**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晚,蒋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路汇金国际小区孙某某家吃晚饭饮酒后,驾驶湘******号小轿车沿冯乘路向金牛大道农贸巷小区方向行驶,19时51分许,行驶至**路**道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94.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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