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工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市场**期**栋**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1时42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经检验,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97mg/100mL)驾驶粤S9****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本市樟木头镇温莎堡信号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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