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汉族,高中文化,丹阳市**街道**村委会工作,中共党员,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苏L6****号小型轿车从丹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出发,沿市区画院路、公园路、北环路等道路行驶,行至练湖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7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至丹阳市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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