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39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J****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街道**社区到**小区。同日03时08分许,沿西城路自西向东直行经过义乌市**街道**与**路交叉路口后碰撞机非隔离绿化带,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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