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住昆明市经开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经开区林溪路与秋锦路交叉口以东5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40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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