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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30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某地产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南山区**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时15分许,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A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南山大道路口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

经鉴定,从当日2时37分抽取的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血液酒精含量为123.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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