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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汉族,初中,内蒙古**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晚上六点左右,蒋某某和一个同事在卓资山镇的一个饭店喝的酒,蒋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白酒,21时35分许,蒋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蒙A*****的传祺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卓资山镇爱民东街与电厂路交叉路口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蒋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9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6.6mg/100ml,没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且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之规定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可以认定为犯罪轻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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