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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3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洼子庄37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上19时某某,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Y3****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华南街中华大道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内含乙醇134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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