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栋**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渝C*****棕色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行驶至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国际社区内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查获。
经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8.2毫克/100毫升。
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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