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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从云南省水富市田坝社区往四川省屏山县新书楼镇高田村方向行驶,20时驶至书楼镇莲花村公所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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