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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7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晚,蒋某某在都江堰市大观镇醉湖归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搭载李某甲、李某乙。20时56分,行驶至崇州市怀远镇老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蒋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1.9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蒋某某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9.5mg/1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挡获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醉酒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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