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7********,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城镇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E****号凌肯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金雁街方向往一江山水小区方向行驶,0时4分,当车行至印山幼儿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2mg/100ml;2020年09月14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2020年9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印山公园路段被当场查获,到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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