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8********,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执勤民警在蓬溪县蓬南镇天顺街处查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民警带蒋某某至蓬溪县蓬南镇同济骨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驾驶资质齐全,未造成严重后果,酒精含量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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