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许露露,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14时许,饮酒后驾驶苏F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洋口镇六份头村中心水泥路文峰超市桥东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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