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蒋某某酒后驾驶宁E****7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沙坡头区怀远北路与长城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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