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4411,回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先后于同年8月22日、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同年9月22日、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载带祁某某),沿颍上县**镇**市场**宾馆西侧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口处路段时,与沿**路由西向东吴某某驾驶的皖******号长安牌普通轻型货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蒋某某、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mg/100ml,属醉酒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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