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县,住江苏省海安县**镇**村**组**号,群众。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经平度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号牌为苏******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郑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医院西门门前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后经检验,在送检的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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