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于2020年6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川XO****的二轮机动摩托车从岳池县坪滩场镇往岳池县排楼乡方向行驶至岳池县坪滩镇省道208线坪滩加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 8mg/100ml。遂将蒋某某送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9mg/100ml。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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