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32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时许,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RC****的小汽车,沿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商业大道,行驶至云山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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