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广南县**镇**农村**项目部职工,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乡**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37分许,蒋某某酒后驾驶云D*****号越野车行至广南县金园商务快捷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蒋某某被带到广南县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5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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