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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广南县****农村**项目部职工,云南省宣威市,住****村委**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37分许,蒋某某酒后驾驶云D*****号越野车行至广南县金园商务快捷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蒋某某被带到广南县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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