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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工作,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牌坊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从东南片区国土局出发往金安大道市民广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金安大道西溪转盘路口时被交警拦下,经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9.3mg/100ml。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0.89 mg/ml(等同于89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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