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0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岗**栋**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时饮酒。次日2时52分,蒋某某驾驶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锦江区通源街88号地下停车场驶离时,先后与王某停放在地下车库内的川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及车库墙壁相碰,致车辆、墙壁受损。事发后蒋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行至成都市锦江区**街**号**门前路段停放。 2019年7月22日7时57分,民警接王某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蒋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号的家中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短距离挪车,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