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与高朋大道交叉口时,被警察挡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后经提取其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155.9mg/100ml。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