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二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同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浙C5****小型汽车从本县南田镇三源社区驶往南田镇城区,13时29分许,车辆行经南田镇店岭即十黄线16公里+500米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5 mg/100ml。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单、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3.自愿认罪认罚;4.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5.无醉酒驾驶8种从重情节。综上,结合蒋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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