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蒋某某酒后驾驶贵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秉县城关镇鸡公岩往中沙方向行驶,20时24分,行驶至中沙路1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9.87mg/100ml。
同时查明,蒋某某平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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