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浙江**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街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5时08分许,蒋某某驾驶号牌为浙H7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北路与**路口,在路口等红绿灯时车辆倒溜,与吕某某驾驶的排队等候交通信号灯的浙H5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当场对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14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柯城区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认定,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吕某某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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