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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原系毕节市公安特巡警大队聘用人员,被分配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纪委留置点工作。2020年1月3日23时许,蒋某某饮酒后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办事处前所村至烧杠村通村路分路往毕节市七星关区留置点的岔路口处,驾驶贵F*****号小型轿车前往留置点,行驶至**点门口时,因其未携带请假条,与**点门卫发生争执,交通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随即前往将蒋某某带到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8mg/100ml。

另查明,蒋某某饮酒后驾车行驶路段全长700米,路宽5米,公路两边无住户。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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