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永州市冷水滩区**办公室职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途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阿里山假日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7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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