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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本院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汉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日晚19时1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陕GL****二轮摩托车沿汉铜路自北向南行驶至26KM处(铁佛交警中队门前)被民警拦车接受检查,经对蒋某某进行呼吁式酒精浓度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5.9mg/100ml。2019年10月1日19时35分,经对蒋某某进行抽血,并对抽血过程进行拍摄。其血样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88.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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