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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83********,汉族,中专文化,南京**有限公司经理,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住南京江北新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苏AS****小型轿车沿南京江北新区浦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浦镇大街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2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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