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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8********,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地江苏省江阴市,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号**室(户籍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路**幢**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1时45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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