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一村**区**幢**室。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3点40左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苏E9****客车行驶至干将西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对其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体内酒精含量,值是117mg/100ml,经鉴定,事发时蒋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高,且被不起诉人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具有坦白的情节;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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