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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石家庄市广电中心退休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京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景观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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