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1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7********,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J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桂月路硅谷动力汽车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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