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1〕7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浙AVS****小型轿车沿淳安县***大道由北向南往***&方向行驶,9时58分,行驶至淳安**大道与**路口时,与步行横过**路口的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余某某经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10月13日死亡。经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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