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124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1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行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三道与滨海十五路交叉路口,与被害人应某某驾驶的浙C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赔偿应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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