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中共预备党员,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村**组,现住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0日至9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6灰色现代小型客车从本县高坪镇桑园坝七组自家房屋出发沿高坪镇八角村村级公路向高坪镇集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沪聂线1520公里600米(建始县高坪镇小明星幼儿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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