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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9********,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经商,住道县*****乡***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由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其弟弟在道审章塘瑶族乡审章塘居委会1组家里吃晚餐饮酒,饭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家休息看电视,大约20时,其母亲冯某某突然肚子疼痛并昏过去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找邻居过来帮忙,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没有车子出诊,车子全部出诊了,后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只好自己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湘M*****小型普通客车从家里上高速公路向道县县城向行驶,22时60分时,在道贺高道州收费站,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永州大队道县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4.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院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作的《乙醇检验报告书》;4.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是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4.55mg/100ml,因其母亲突然发病,需要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酒后驾车,又系夜间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诉参考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且认罪态度好,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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