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长沙市天心区**路**花园**期**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着牌照为湘******的黑色奔驰小车行驶到天心区湘江路殷家冲桥下路段时遇到交警检查。经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做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酒精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交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05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驶车型为C1。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