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中共党员,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3********,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溧阳市**镇**街**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苏DF****小型面包车从溧阳市竹箦镇振兴街行驶至上兴刘家棚村附近小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蒋某某提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7.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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