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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皖******,沿濉溪县开发区国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玉兰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2mg/100ml,属醉酒驾驶。蒋某某于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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