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时,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依法将其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8.2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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