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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时,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依法将其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8.2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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