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祁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时35分许,蒋某某驾驶湘mp2099小型轿车由祁阳县白竹湖开往祁阳县人民医院方向,车辆途经祁阳县**路地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该车驾驶员蒋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酒精呼气检测,其两次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均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往中医院抽血备检。当天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7.93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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