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工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皖K9****号小型轿车在舟山市定海区内行驶,21时许,途经定海区环城北路海山公园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血样提取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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