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市吴中区**镇**温泉会所客服部经理,暂住苏州市吴中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路**号**单元**楼**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7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 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Q****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工业园区娄葑文体中心水天堂饭店附近的停车场出发,途经葑谊路、杨枝塘路,行驶至里河新村附近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过车数据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姜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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