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69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27分,蒋某某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磨子街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1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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