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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5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村**号,现住蔚县**镇**村。2021年0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01月26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M****号红色富路牌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蔚县228乡道麦子疃村路段时,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15mg/100ml。2020年10月10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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