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9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鲜牛餐馆厨师,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小区**组团**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巴南区**镇**村的家中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D9****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通江大道东南医院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0mg/100ml,民警将蒋某某带至重庆市东南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驾车时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9.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遂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