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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96********,汉族,大专文化,镇江**售楼处**,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8****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江市朱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方路牌湾路路口附近处,在看到警察后继续驾驶机动车经中山北路、和平路驶入**小区内,停车后逃离现场。经苏L8****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黄某某电话联系,蒋某某至牌湾交警岗亭投案。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 苏L8****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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