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北山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03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吉A****6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山路交会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07毫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